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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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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 告 亞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富 被 告 林阿惠 楊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被告楊泰山為被告亞戌科技有限公司新任 法定代理人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聲明承受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盧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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