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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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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曾雅筠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0號 曾雅暄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曾新光 陳芳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 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狀未記 載被告完整姓名,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,本院已 調得原告所聲請土地公務用謄本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前來閱卷,並補正所列被告完整姓名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。  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賴棠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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