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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排除侵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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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72號 原 告 乙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帆 被 告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公司所在地登記自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房 屋辦理遷出登記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之 房屋(即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號建物,下稱系爭房屋) ,於民國108年8月1日至000年0月00日出租予被告使用,兩 造約定租賃期滿時,除將房屋騰空返還外,並應註銷營業登 記。現租約已經期滿,被告對系爭房屋並無合法占有權源, 然被告設立於系爭房屋之公司營業登記迄未辦理遷出,且置 之不理,對原告所有權已有妨害,為使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回 復圓滿狀態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,請求被告 應將公司所在地登記自系爭房屋辦理遷出登記,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,系爭房屋前出租予被告 ,被告並以該處辦理公司所在地登記,兩造之租約已於111 年7月31日期滿,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登記迄未辦理遷出等 事實,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房屋租 賃契約書、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、兩造間簡 訊對話截圖可憑,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並斟酌全辯論意旨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,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。此所謂妨害者,係指以占有以外方法 ,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 之行為或事實而言。而所謂「不法」,僅須所有人對於行為 人之妨害,於法令上並無容忍之義務為已足。查兩造租約已 經期滿,被告無繼續使用系爭房屋之正當權源,卻仍將公司 之所在地地址設在系爭房屋,客觀上不法侵害原告圓滿行使 其對系爭房屋所有權之行為,即屬妨害原告對系爭房屋之所 有權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,請求被告應將原登記 之公司所在地自系爭房屋辦理遷出登記,自屬有據,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 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郭力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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