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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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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上 訴 人 彭玉蕙 被上訴人 邱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 年1月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1月9日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寶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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