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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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
上 訴 人 張玉英
被 上訴人 范鈞智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820,04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545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楊晟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