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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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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凱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。」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2270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許文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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