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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4

返還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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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6號 原 告 孫昌榮 被 告 游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598,941‬元。 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,840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。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 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。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 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,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在原告聲請對李琴華財產就「新 臺幣(下同)95萬8千元,及自民國9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」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責清償 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5萬8千元加計自99年5月5日起至 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本院而視為起訴之112年9月20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即640,941元(計算式:958 ,000*(13+139/365)*5%=640,941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核定 為1,598,941‬元(計算式:958,000+640,941=465,858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。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 ,尚餘16,340 元未據繳納,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 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中仍存有若干 疑義(如附表),請一併於文到5日內具狀說明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4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一、「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」之「一」記載金額為「玖拾伍萬捌仟元整」,然「請求原因及事實」「一」記載「...向聲請人商借新台幣985,000(修改後)元」,且後者與後附借據金額不同,請再做確認。 二、請表明本件借款到期日(應還款之日)為何時,並提出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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