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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 訴理由狀,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;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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