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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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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韋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映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851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,3 50元,逾期不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 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謝喬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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