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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1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5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2月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許紘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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