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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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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許阿却 特別代理人 黃由再 被 告 張景傳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奕勝律師 被 告 張景松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張美純 張美麗 張美子 張瑜芯 洪筠庭(即張美玉之承受訴訟人) 洪岳聖(即張美玉之承受訴訟人) 洪晟祐(即張美玉之承受訴訟人) 兼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明輝(即張美玉之承受訴訟人) 兼上列8人 訴訟代理人 張阿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之事實理由中第十六頁第二十三行關於「4500 00分之17821(計算式:〈1-254/10000×6-1/18〉×1/2=17821/4500 00)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45000分之17821(計算式:〈1-254/100 00×6-1/18〉×1/2=17821/45000)」;附表一編號1之分割方法欄 中關於「被告張景松、張景傳各分得450000分之17821」記載, 應更正為「被告張景松、張景傳各分得45000分之17821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王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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