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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履行契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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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參 加 人 正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代 理 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黃紹銓與被告黃詠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聲 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 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參加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之 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: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,未繳納裁判費。茲限參加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參 加訴訟之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陳佩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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