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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純美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6,243,85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,3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紘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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