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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不當得利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願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嘉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 捌仟零貳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向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甚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112年度重訴字 第390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其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6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,025元,上 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,自屬上訴不合程式,爰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許文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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