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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除權判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3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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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邱燕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年1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: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之支票。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票據號碼 受款人 清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彰化銀行 112年6月30日 50,400元 0000000 邱燕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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