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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0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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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立豐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巨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光巨機械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、驗 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。 三、請提出「工程付款明細表」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 均認可之文件影本。 四、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、金額、數量, 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。 五、請債權人具狀敘明: ㈠、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2,354,000元,加計營業稅後工 程總價24,717,00元,共分三期付款,即定金款、 完工款、驗收款等三期給付,目前施工(即製作過 濾箱)進度為何?是否設備已安裝完成?亦或已試車 運轉並經債務人驗收(合格)完成? ㈡、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、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 ?系爭工程(即在核能所製作過濾箱)是否應先取得 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?亦或應先取得類此之許 可證?若是,應提出其完整證照影本。 ㈢、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?1、單純拖賴 ?2、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?3、逾期完 工,債務人要求科處違約金?4、其他原因? 六、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、事實理由、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,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。 七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八、如係請求票款,應具狀表明。系爭兩張支票之發票地與 付款地在同一(省)市內,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提示,經 核此兩張支票之提示日均已逾票據法第130條第1項第1 款七日,惟因債務人光巨機械有限公司係支票「發票人 」,依票據法第132條之反面解釋,債權人仍得對之行 使追索權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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