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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0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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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玉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債務人廖玉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三、釋明請求金額26,520元如何計算而來?本件股票違約交 割金額13,260元,而依債權人公司113年1月2日新百王 行字第001號函略以「......本次當沖虧損違約之債務 金額共計新台幣13,260元,另依規加計違約金,得以相 當成交金額之7%為上限收取違約金......」等語,違約 交割賠償金額應為13,260元+(13,260元×7%)=14188.5元 ,與請求金額有出入,其實情如何?應具狀說明。並說 明依據之法規條項數。 四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由、請求返還金額、依據 等)。 五、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「覆函」或抗辯理由。 六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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