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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1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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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黃仁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福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鍾福輝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債權人應具狀敘明,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? ㈠若係主張借款: 1、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據、本票 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)。 2、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(下同)2,950,000元予 債務人之證明文件;或同額之匯款證明(按消費借 貸係要物契約,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;如書 面簽收證明、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)【註:債權人雖提出匯款單及支票為證,惟消費 借貸係要物契約,除須有借款金額之「交付」,尚 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,始能成立。況匯款之原因 多端,雖可能係借款之「交付」,但亦可能是借款 之「清償」,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、交付贈與金額 、承攬報酬,皆無法排除,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 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,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、支票 等,即遽認係借款】。 3、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。 4、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 由、請求返還金額)。 ㈡如係請求票款: 1、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。 二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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