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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3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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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許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拾柒萬捌仟貳佰柒 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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