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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4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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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406號 債 權 人 貿商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沅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維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王維琴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三、請釋明王維琴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「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10樓」。 四、請提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10樓之建物「最新第 一類」登記謄本。 五、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王維琴積欠管理費(債權人請求金 額)之文件影本【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 登記明細表,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(載明樓層或姓名 、期間、金額等)】。 六、請提出000213號存證信函之「回執」。(如寄發存證信 函載明金額、事實理由、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、反面影本等)。 七、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,並敘明請求金額以週年利率10% 核計利息之依據。 八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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