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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5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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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559號 債 權 人 劉秀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運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。 二、釋明請求金額564,891元, (一)借款10萬元:應提出借據、或支票及退票理由單、本 票等。 (二)薪資共30萬元:應提出在職證明(含在職期間及每月薪 資5萬元之證明文件,如:扣繳憑單)。 (三)代墊款:應提出雙方有代墊合意及金錢交付之相關證 明文件: ①薪資:69,938元 ②房租:47,226元 ③針灸器材:20,000元、25,500元 所提銀行轉帳,或可能是「借款」、「借款之清償」 、「贈與」、「承攬報酬」......等等,不足以證明 代墊款。 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由、請求返還金額、依據 等)。 四、債務公司收受前向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。 五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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