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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6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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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666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3,410元如何計算而來?究係含稅 金額,或不含稅金?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【載明運送 貨物之日期、單價、數量、金額、總金額等】,並檢附 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務人公司簽收之收貨單。 三、提出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由、請求返還金額、 依據等)。 四、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「催告函」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。 五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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