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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6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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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668號 債 權 人 名門翠堤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毛炳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權人管委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。 二、提出債權人管委會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主管機關 報備公文之影本。 三、請提出毛炳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四、請釋明毛炳生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「 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巷00弄00○0號」。 五、請提出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巷00弄00○0號之建物「最新第 一類」登記謄本。 六、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毛炳生積欠管理費(債權人請求金 額)之文件影本【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 登記明細表,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(載明樓層或姓名 、期間、金額等)】。 七、請提出000465號存證信函之「回執」。(如寄發存證信 函載明金額、事實理由、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、反面影本等)。 八、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。 九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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