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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8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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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822號 債 權 人 游慶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琬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? ㈠如係借款: 1、重新提出字體適中、影印清晰之匯款申請書三件、 支票影本六件、存證信函影本之釋明文件。 2、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? 3、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 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 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。債權人雖提出通訊 軟體line對話為證,惟通訊對話之解讀,每個人均 有不同,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,往往南 轅北轍,大相逕庭,自無從採據。)。 ㈡若係主張票款: 1、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游琬如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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