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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8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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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862號 債 權 人 高聖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廷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重新提出經兩造簽章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。 三、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4,591元如何計算而得?並 提出計算明細表,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、項目、每月 應繳租金金額、積欠租金年月份之起迄日、已付期數暨 金額、未付付期數暨金額、總金額等【註:債權人雖提 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,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 確,殊難憑採。且基於利害關係,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 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、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。是通訊對 話之解讀,每個人均有不同,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 讀結果,往往南轅北轍,大相逕庭,自無從採據。】。 四、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、事實理由、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,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。 五、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「覆函」或抗辯理由。 六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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