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8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陳冠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伃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債務人鄭伃倢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三、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(如與請求金額新台幣 87,713元相符之借據、本票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。病 釋明如何計算而得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(載明:各費用 之項目、金額、必要性))【註:1、債權人雖提出通 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,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, 殊難憑採。且基於利害關係,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 於己之部分解讀、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。是通訊對話之 解讀,每個人均有不同,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 果,往往南轅北轍,大相逕庭,自無從採據。2、借款 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,缺一不可,又匯款至他方帳戶 ,其原因不一,或係借款之交付,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 償、支付貨款、贈與…等等皆有可能,是債權人自應提 出其債權證明文件】。 四、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。 五、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由、 請求返還金額)。 六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