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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22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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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201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關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能 非訟代理人 孫子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訓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,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 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、事實,並依此發支付命 令之聲明而言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訓裕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債權人 已取得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98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,其債權已獲得確認並取得執行名義,本件非訟程序欠缺權 利保護要件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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