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22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2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韋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 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林韋彥之 住所在新北市淡水區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揭法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 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