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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9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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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9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建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?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 違約?是否喪失期限利益?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? 若是,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;若否,亦應敘明其依據之 契約項款為何? 三、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 文件(須字體適中、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)。 四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2,115,729元如何計算而 來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 息期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 金額,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 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 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 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 04年9月1日起,週年利率不得逾15%】。 五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 )。 六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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