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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9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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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星網尼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,有內政部個 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。職此,本件支付命令 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明文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 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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