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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公示催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催字第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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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蕭智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票據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。 二、按支票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,為票據 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所明定;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3 9條第1項規定,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 券為限。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,通知止付之 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,須於喪失後經 補充記載完成,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。經查,系爭1紙支 票之發票日為空白,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 本在卷可憑,是系爭1紙支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 票據,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,亦非得背書轉 讓之證券,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所定空白票 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,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。 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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