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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強制執行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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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彥翔 相 對 人 徐銘賢即上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予聲請人部分,准予 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「(一)調解內 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。(二)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 不適於強制執行。(三)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。」,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受僱於相對 人擔任水電工一職,雙方約定每日工資為新臺幣(下同)2, 000元,最後工作日為110年12月9日,茲因相對人並未給付 聲請人110年12月工資,共24,225元,聲請人乃於111年7月6 日向桃園市政府聲請調解,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於 111年7月20日在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 於111年10月20日前將上開金額匯入聲請人於中國信託銀行 之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),惟迄今相對人尚積欠10,0 00元並未給付。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111年7月20日之桃園 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,並有桃園市政府11 3年1月26日桃勞資字第1130005548號函檢附兩造間111年7月 20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,堪認屬 實。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,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之10,000元部分得為 強制執行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下,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500元,依首揭 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,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,法 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,應一併確定其數額,乃裁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。 五、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賴昱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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