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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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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 債 權 人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 三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。 四、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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