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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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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承榆(原名:鍾君政)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支付命令須 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 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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