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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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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翁李桂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陸仟零陸元 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,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參 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,暨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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