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8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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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瑾妍(原名:吳姵琳、吳亞芯)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簽章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