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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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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債 權 人 貿商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沅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雪梅、陳陣、陳辛樂、陳辛豪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三、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。 四、提出債務人陳陣、陳辛樂、陳辛豪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 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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