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阮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參拾壹萬伍仟貳 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;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拾玖萬捌仟肆佰貳 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;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伍萬壹仟伍 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;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