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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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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債 權 人 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二、表明是否請求利息。如未約定,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算,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)。 三、補正簽章。 四、表明本件債權人、債務人(為公司抑或個人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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