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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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
債 權 人 黃昱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宏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臺端聲請狀具狀人(即聲請人)未簽章,請提出由具狀
人簽章之聲請狀(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)。
三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