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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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21號
債 權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煒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