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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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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多利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、元華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、元華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 分別請求給付,應分別繳納裁判費,應再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)。 三、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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