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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公示催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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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;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 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簽發票據號碼UA0000000號支票(下稱系 爭支票)遺失,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。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 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「余志祥」, 票據喪失經過則陳明「本件支票已交付予受款人收受始遺失 」,因系爭支票已由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始遺失,應認系 爭支票遺失時之票據權利人為受款人,僅受款人始得聲請公 示催告。準此,聲請人既非喪失系爭支票之「票據權利人」 ,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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