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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債務(債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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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邦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 項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 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惟該支付命令就違 約金之部分漏載起算日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退件並 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更正確定後之執行名義正本及 確定證明書,該命令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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