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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(債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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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4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顏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,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,聲請逕行發 給債權憑證。惟查,相對人之公司址係在臺北市松山區,非 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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