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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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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沈阿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,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5876號電 子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聲請 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政存款資料後,請求就債務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板橋民族路郵局有存款債權可供執行,而該第三人係設址 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,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 板橋區,則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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