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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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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72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潘志韋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。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 幣3,443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 補正,並於同年2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 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, 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9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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