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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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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1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鍾淨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債權人得以確定之 債權表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。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前,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,於確定之債權表 範圍,亦同。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,自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二年內,不得為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 10年9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嗣經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,並由同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,且該裁定於111年3月4日 確定,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 ,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日起2年內,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 執行。債權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日起2年內,即113年1 月31日具狀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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