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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債務(債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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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莫玉珍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,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新北市五股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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