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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(債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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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劉寧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笙木業有限公司即憲坤企業有限公司等間 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廖惠蓮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,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,是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要件,不生補正之問題,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廖惠蓮早已死亡而無訴 訟法上當事人能力,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,其聲請 自應駁回。 三、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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